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票价格长期稳定的利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股票价格长期稳定的利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签买卖合同永久的利弊?
结论:存在两面性,具体取决于特定情况。
解释原因:永久合同可以确保双方长期的合作,降低了双方变更合作伙伴的可能性,同时也保证了双方长期稳定的利益获得。
然而,也存在风险。
如果出现任何不可预测的状况,比如市场的变化,法律规定的调整,或者双方在承诺方面出现问题,永久合同可能会使双方不能做出改变,被迫面对灾难性的后果。
内容延伸:签买卖合同永久与否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企业在选择签订合同时,应仔细研究合同中的细节和条款,以避免未来的问题。
在签订永久合同时,应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并判断这样的合同是否值得冒这样的风险。
三审终判审的优缺点?
早在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就有很多人主张实行三审终审制,即允许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上诉至第三审法院。他们主张的意见是: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完全的三审终审制,我国也应当这样实行,只有三审终审制才能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虽然三审终审制有很多优点,但是这一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当今情况,主要理由是:
(一)、实行三审终审制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会浪费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使得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紧张。
(二)、将会增加讼累。我国地域辽阔,许多地方特别中西部地区仍然地域广阔,交通不便,如实行三审终审,当事人至少要到省会(首府),有的还要到首都,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
(三)、将使高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不堪重负。就目前状况来说,这些法院已在超负荷运转,如再实行完全的三审终审制,将会造成更大负担,实际是负担不了的。我们设计审级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稳妥可靠,符合我们的国情。而实行两审终审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四)、相当多的案件并不需要三审。从目前状况看,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都会上诉,进行二审,走完法律允许的“路程”;如果一旦法律允许上诉三审,一定会有许多并不需要三审的案件进入三审程序。为了克服这个难题,有人认为可以规定三审上诉须经三审法院批准,但这个审批工作量也是很大的,而且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五)、同时我国有审判监督程序这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六)、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
一般来说,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能及时作出公正的裁判,不需经过更多的审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巨大成绩。所以,笔者个人感觉三审终审制“既繁琐、又迟缓、既劳民、又伤财”,而两审终审制“既能保障公正,又能快速结案”。它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审级制度。
首先,两审终审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对这方面的支出。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来说可以减少受理量。可以集中精力对那些有争议的案件审核。
然后,三审终审制,1.可以更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诉权。
2.可以使案件更加公证的审理。二审由于管辖有限,会更多的收保护主 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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