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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私募基金可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收益)

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第五千二百六十一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法。具体资产组合方式和投资比例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债券; (六)买卖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股东或者其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当证券交易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应当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合同中。第六十二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一)有关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应当保证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四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证券投资业绩预测; (三)违规承诺盈亏; (4))诽谤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行机构的;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能违法

你承诺什么?如果你是一个普通人,你想向一个大老板做出承诺,他们相信你,买了一只2亿的基金,但出现了2008年这样的大熊市,你会承诺什么?最后的结果要么是你自杀,要么你被骗卖了

违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盈亏,看似保护了持有人的利益,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你承诺盈利或者承担损失,最终承担的肯定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公司假设,根据目前基金公司的现状,中型基金公司的管理规模在10-300亿左右,一般注册资本只有2亿左右。如果实现承诺的利润,按照100亿计算,亏损2%就得倒闭。如果这家公司的规模是300亿,而100亿的那家正在亏损,公司就要倒闭,这对另外200亿的管理者不公平吗?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从历史角度看,违规承诺收益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变相融资的风险。你这样理解吧,我出货了100亿个产品,给了你4%的收入。我把这些钱用在其他方面,也用在自己身上。这是否意味着我向你借了钱供我自己使用?目前,为了保护持有人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证监会允许采取灵活的方式,例如允许基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作为产品的安全缓冲(或后盾)。也就是说,如果产品亏损,基金公司首先会亏损自有资金,直至全部亏损。

如果法规不规范基金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虚假,就会导致信息滥用。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盈利或者承担损失(四)诽谤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发行机构

基金是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类型,即所谓“买家慎重”。基金信息披露违反规则并承诺盈亏的,将被视为欺骗投资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原则。实质性原则还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披露的原则。形式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可解释性原则和可及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反映真实情况,不歪曲、粉饰;准确性原则要求以准确的语言进行披露。信息内容和表述不应具有误导性,不得使用歧义性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必须披露所有重要事项;及时性原则是指重大事件发生后2天内临时披露。报告。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信息平等、公开地向市场上的所有投资者披露,而不仅仅是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披露必须按照法定内容和格式,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懂原则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冗长、专业术语;易于获取透明度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于普通公众投资者获取。除规定指定的披露报纸、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必须注意的是,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网站披露信息,同一信息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应该是一致的。 2、信息披露中禁止哪些行为?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业绩预测;非法承诺利润或损失;诽谤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发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奉承、推荐的文字;使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准确、权威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擅自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盈利或者承担损失; (四)诽谤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行机构; (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祝贺、赞扬或者推荐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公布应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内容、格式指引和报告规则;及时规范解答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非法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许诺利润或承担损失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这只是一种宣传,误导投资者。

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私募基金可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基金的证券投资